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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五四、清风朗月,不惧与区大郎对局

    在夏天忙着新的一年计划信贷工作布局的同时,支行的依法清贷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。也是一月中旬,省高院就家乐大酒店的贷款案二审开庭。为了慎重起见,夏天还是拿出了该公司的上诉状推敲起来:

    民事上诉状

    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家乐大酒店

    地址:深圳龙岗平湖镇平湖路

    法定代表人:区大郎

    职务:经理

    第 258 章 经市公安局鉴定证实无误,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”为由便断定“故其(指上诉人)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。”

    上诉人坚持认为,上诉人对此笔贷款的发生始终不知情。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、贷款申请表、抵押贷款合同、借款借据、帐号、印鉴卡等文件上盖有上诉人的盖章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(“区大郎印”)。未予查明和确认。对于以上印章,上诉人均不知悉,对因此而发生导致的各种民事行为和责任均予以否认。故一审法院应对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认定。而一审法院仅对合同上所盖公章进行鉴定,未对本案事实作充分及全面的认定。

    2、一审判决对贷款纠纷责任认定不清。

    贷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的行为。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,除了签订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出具的有关合同、文件之外,还需在上诉人持有使用的、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统一印发的《贷款证》进行有关登记,贷款合同方成立。该证的使用须知中规定;“本贷款证持有、使用,是凭以向市各国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证明书。无此证,市国内各金融机构均不受理贷款事宜。”根据此证的有关记录, 第 258 章 是假的,现在的结论是:区大郎的私章是真的,还贯穿在五份送检的材料当中。而公章则有两个,这点与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有别。省高院要求我们再补一些东西。”

    夏天说:“这个区大郎太牛皮了,以黑、白两道与银行过招。这官司,我们一定要打到底。省高院要什么,我们提供什么。这官司中的是非问题已经提高到了原则问题的高度了。”

    王显耀说:“老夏,郝律师要的材料,你给她补齐。”

    夏天说:“好。另外,晚上我再跟黄忠惠联系一下,看那个公章的问题,是不是他做的手脚。”(未完待续。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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